问题 | 处理合同无效的原则有哪些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处理关于合同效力失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时,我们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首先是返还责任的划分必须以当事人的主观状态为依据。 当占有者是善意地持有被占有的财产时,仅需将原物返还即可,但如果已经对其进行了使用,则需要为此付出使用费用作为回报; 相较之下,对于非善意(恶意)的人而言,他们不仅需要收回自己的财产,还应该获得其孳息或者支付相应的使用费,无论是在既定财产上有无实际应用价值,都应该如此执行。 其次,我们应严格禁止恶意抗辩原则的存在。 所谓“恶意抗辩”,即是指行为人采取对抗性策略,以所谓的“合同无效”为保护伞,试图逃避法律的惩罚或者无理取闹,此类行为与我们确定合同有效性的初衷背道而驰,并且极大程度上妨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最后,对于那些由双方均存在过失导致的合同协议,在严格禁止恶意抗辩的同时,我们同样不能让其中任何一方通过机会主义方式从中获取不当收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