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见面礼和三金是否需要退还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离婚时涉及的见面礼问题,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这类礼品属于自愿赠送给另一方的财物,因此并不具备彩礼的特征。
一旦其赠与行为被执行之后,便无法再进行撤销。 当然,我们也提到只是一般的赠予,那么普通的三金也是无需偿还的。 然而,假如这些聘礼的赠送是有意与婚姻相关联的,即期待通过此类赠物表达婚姻的诚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部分三金就开始具有彩礼的象征意义。 若在离婚的时候出现了以下几种情形中的某一种,那么这部分三金就必须要在离婚时进行返还: 首先,即使两个人已经依照正规程序办理完结婚手续,却并未真正组成家庭共同生活过的; 其次,如果男方在婚前为了准备这些聘礼而付出了过多的金钱和资源以至于使自己的生活境况变得异常艰难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