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区分民法典中的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清晰界定在于两种责任基础的性质差异,前者是法定的一类法律责任,而后者则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约定产生的;
在发生时间节点上,缔约过失责发生于合同缔结过程中的任一环节,而违约责任却在合同生效并依法成立后才会出现; 在赔偿内容上,缔约过失责任往往以赔偿当事人所遭受的信任利益耗损作为主要焦点,而违约责任则包括了支付违约金,对实际损害进行补偿以及承担继续履行等多种形式; 此外,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设定中也将这两种责任区分开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