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保密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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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密条款的概念劳动保密条款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三、商业秘密具备的三个条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也就是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2、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方法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列举了保密措施的形式,即建立保密制度、订立保密协议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3、具有实用性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四、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的注意事项1.商业秘密的合法性。保守的商业秘密必须是法律所允许保密的,而不是法律所禁止的;保守商业秘密对用人单位和社会有益,不得为垄断和阻碍技术的发展进步而要求劳动者保守秘密,也不能把不是商业秘密的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 2.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可以约定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离职后,在两年内不得自己经营或者到其他单位从事与商业秘密相同或相类似的工作,当然用人单位要给予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是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任何秘密都有时间限制,不存在永久的商业秘密,超过一定的时间或出现一定的情况,商业秘密就失去保密性,因此在合同中必须规定保密的起止时间,但不得超过两年。 3.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予赔偿。劳动者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不对外泄露的义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是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数额和方式。 4.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满后,劳动者应为用人单位保守秘密的,劳动者有义务为其保密,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补偿金。用人单位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五、订立保密条款的必要性由于企业的员工,尤其是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关键部门的生产技术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加之现代企业人员流动频繁,企业员工就成为商业秘密泄露的主要渠道之一。因此,企业与员工之间通过契约的方式就保护商业秘密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显得尤为重要。 六、劳动者解约提前通知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是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来说,提前通知的时间应当适当延长,以便企业有充分的时间做好工作的交接安排和采取脱密措施。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期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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