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撤销权的时间限制是什么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撤销权得以实施的最长限期为五个完整年度,此期限自撤销事由发生之日算起,不论当事人是否知晓此事,只要过了这五个完整年度,撤销权便会灭失,相应的合同也将无法再被撤销。
即使是撤销权人在五年期满后才了解到有撤销事由存在或是在得知撤销事由的具体时间上有所延误,撤销权也将无法生效。 因此,撤销权的行使期间被认定为一种特定的“除斥期间”,即指在这段期间内,时间固定不变,不受其他因素影响,也不会出现中断或暂停的情况。 对于当事人而言,如果对撤销事由有所知悉或理应已知悉时,应依照相关规定在一年之内行使其撤销权; 而对于存在重大误解现象的当事人来说,则需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九十日内依法行使撤销权。 倘若当事人受到强迫威胁,那么他们应当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的一年内迅速采取措施行使撤销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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