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超市购物将物品放存储柜,是否视为保管关系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超市购物环境下,顾客将所购买之物品放入储物柜内视为办理了寄存服务。
寄存合同乃是指保管人应接受寄存人交托的保管物品,并最终予以返还之合约关系。 当寄存人前往保管人提供的场所办理各类商业活动(如购物、餐饮或住宿),然后将其携带之物品暂存在特定区域时,则通常被认定为已经达成寄存合同,除非双方事先有其他约定或业界惯例有所不同。 因此,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在超市购物完成之后,将所购物品存入储物柜内实际上就是实现了运输保管过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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