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诚意金在法律上是否等同于定金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所谓“诚意金”并非定金性质,实乃是意向金的一种表现形式。
在法律界并无“诚意金”的明确规定,其产生与发展主要源自于商业楼宇销售行业中亲临查看及购买时的一种规范方式。 与此同时,定金则是在合同双方为确保合同得以顺利履行,由其中一方事先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额度款项的行为体现。 值得强调的是,诚意金的额度可根据交易情况进行全额退回。 至于定金方面,若系支付定金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债务责任,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反之,若系接收定金的一方未能依照约定履约,那么理应对支付方双倍返还所收到的定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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