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是指什么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将合同之名滥用,恶意开展磋商活动,乃是典型的缔约过失行为。
何谓“滥用”?即是指实际上并不存在与对方缔结合作之意,进行磋商仅仅作为掩盖其真实动机的手段,旨在侵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权益。 在这里,我们所提到的“恶意”,则主要表现为滥用磋商、谈判之机,刻意对对方施加伤害或损失的主观心态。 此种恶意务必包含两方面因素,一是行为人本身并无进行商务洽谈的意愿,二是行为人的内心深处怀有谋害对方,使其经济受损的恶毒企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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