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诉讼能否申请精神赔偿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投保人身处合同之中能否向保险公司索取其所投保的险种涉及到精神损害抚慰金层面?在此,我们需要首先深入剖析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的独特特性。从合同的基本属性定位来看,保险合同无疑属于射幸合同的范畴,其主要内容是以人身或财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权益作为保险标的进行约定。而财产保险合同的核心原则便是损失补偿,这也是保险合同的本质所在。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险,它们都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分散风险、尽可能地弥补事故受害者损失的重要职责。然而,相较于这些,诸如买卖、租赁等合同类型则纯粹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其主要功能在于调整交易关系,确保交易过程中的安全性。因此,当其中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另一方可以通过主张违约金的方式来弥补自身损失并寻求法律救济。基于以上分析,虽然所有合同都属于同一范畴,但是商业险合同与民法典分则中所列举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因此,“合同之诉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并不适用于交强险合同,同样也不适用于商业险合同。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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