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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招投标合同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吗
分类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法律规范约定,在筹建合同双方并未按照常规签署书面形式的情况下,若其中一方已完成了大部分主要职责和相关行为(即其向另一方交付了货物或者提供过服务等),并且另一方对此表达出明确的接受态度,那么这时,虽然尚未正式签订主合同,我们仍然可以视这部分工作内容为合同的实效执行过程。
换句话说,只要双方都已经开始切实执行各自的合同责任,而且双方均确认这些义务的企业精心策划并执行,生怕出现纰漏,就已经务必需要我们建立起合同关系。
此外,当主合同被确定解除之后,无论是对合同内容的补充洽谈,还是对当前业务的调整与优化,这些从属或附属的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绝对不应该被视为无用或者无效。
相反,只要保健师协议书符合合法规定和行业惯例,一定会具有有效的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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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8 23: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