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手了女朋友花的钱可以要回吗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从原理论上讲,恋爱期间支付给另一半的金钱在分手后是不能被索回的,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一做法并不是完全决定性的。
以下,我们将针对恋爱中的各种支付行为进行具体地分析与解读。 首先,对于那些在合理范围之内的花销,根据社会交往的普遍习惯和日常生活经验,这些小额的财物赠送以及资金来往通常会被视为维护感情所必需的开支,或者是双方共同消费的费用。 换句话说,这些款项应该被视为恋人间的普通赠与,不应该被要求返还。 但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之前,仍然拥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除非出现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否则赠与一般不得撤销: (1)严重侵犯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负有抚养义务却未履行; (3)未履行赠与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 其次,如果恋爱期间恋人间的大额财物赠送以及资金来往超出了日常生活交往等合理范围,金额巨大,或者是明确为了促进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如彩礼、聘金等赠与,那么这些都应该被视为附带条件的赠与。 当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将无法实现,因此,赠与一方可据此向接受一方以其继续占有属于不当得利为由,主张返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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