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竞买上报价属于要约还是承诺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竞买过程中,当接受方收到要约方的要约并在此基础上做出购买决定时,该行为应视为承诺而非要约邀请。
由于承诺必须由受要约方亲自或经由法定代表人作出,因此,只有被要约人或被合法授权的代理人方能成为承诺的主体。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任何了解到相关要约信息并表达出赞同之意的第三人均系知晓该项承诺之人,然他们均不能被视为承诺主体。 进而言之,被要约人通常是指接受要约的个体本身,亦可扩大至其作为被有权委托人的情形,在此情况下,无论是否具备直接参与权,或是仅作为代理人拥有这一权限,他们的承诺皆具有同等效力。 (2)另需强调的是,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实现。 所谓有效期限,即是指若要约已设定明确的回应期限,则在规定期限范围内即属生效时间;若要约未设回复期限,则常情下,一般认为在合理时间(如同步信件和密电等往来以及对要约事项进行审慎思考所需的时间)内表示响应便构成有效期限。 (3)最后,作为承诺的重要环节,承诺应当与要约的具体条款完全一致,即承诺应当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构成要约。 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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