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保存年限的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合同保管期限是否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一问题,据相关领域人士介绍,其实质上可被划分为三种不同长度的时期:
永久保存、长期保存以及短期保存。 其中,永久保存一般意味着无限期; 至于长期保存,一般的限定期则在16至50年内;而短期保存,往往是指15年或更短的一段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定期保存的计算方法是从委托服务的證件产生之日算起,自翌年起进行计算,直至保管期限结束。 在此之后,必须对保管的文件进行审查,若经鉴定后认为仍需要继续保持,那么保存期限便可以相应地予以延长或者转变为永久保存。 至于保管合同,它实际上是指接收方将投保人所交付的物品保管起来,然后将其归还给投保人的相关合约。 在这种情况下,接收人会按照预先约定的方式收取费用,或者视之为无偿服务来提供此项工作。 在此类合同中,成立的时间点被认定为当投保人将物品正式交付给接纳人的那一刻,除非双方事先就有所约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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