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成法律行为
诺成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行为都是诺成性行为。
问题 |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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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依据,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就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例如,约定有租期的房屋租赁合同,租期届满,租赁合同即丧失法律效力。 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相同,法律行为所附期限能够直接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但期限和条件的性质和特征完全不同: 1、作为条件的事实,是以其发生或不发生而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起限制作用,所以,只要有发生可能的合法事实都可以作为条件。但期限却纯粹是以一定时间或期间的到来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起限制作用,所以,只有时间或能够表现时间因素的事实才能作为期限; 2、作为条件的事实,其发生仅仅具有可能性,但期限的到来却具有必然性。因此,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其效力能否发生或能否依条件而消灭,仅仅具有可能性;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其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是必然的。 二、期限的种类按照期限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所起的不同限制作用,可将期限分为以下两种: 1、延缓期限延缓期限又称停止期限、生效期或始期。当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自期限到来而发生时,这种期限为延缓期限。在附延缓期限的情况下,期限到来之前,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其效力还处于暂时的停止状态,一旦期限届至,民事法律行为随之生效,当事人即可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2、解除期限 解除期限又称失效期、终期。如果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消灭,这种期限就是解除期限。在附解除期限的情形,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已按规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期限到来,民事法律行为即失去效力,权利义务关系即归于消灭。 三、期限的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期限是一种时间因素的表达方式,它可以是特定的日期(某年某月某日)或特定的期间(某时至某时),也可以是某种必然到来的事实出现的特定时刻或期间(如“公路通车”、“工程竣工”等)。 2、期限必须是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尚未到来的时间。 3、期限无论表现为特定的时间、期间或特定事实出现的时刻,其到来是必然的、肯定能够预知的 四、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期限计算方法通常分自然计算法和历法计算法。前者依实际时间计算,后者依国家规定的历法计算。中国按各国通例采用公历;仅在期限不连续计算时,采用自然计算法,即每年为365天,每月为30天,每星期为7天,每天为24小时。以时、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限的,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以到期限最后一天的第24时截止,但有业务时间的,到通常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期限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则以节假日后第一日作为期限届满的日期。期限不是以星期、月或年的第一天起算的,以最后的星期、月或年和起算的那一天相当的前一天为期限的截止。在月或年没有相当一天的,以该月最后的一天为期限的截止。如以10月31日起算4个月为期,则应以2月30日为期限的截止。但2月没有30日,所以就以2月28日或29日为期限的终了。 法律行为有不需规定期限的,如现买现卖;也有按其性质不得附加期限的,如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但绝大多数的法律行为是允许附加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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