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愿赠予和自愿赠与哪个写法有法律效益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无论是自主的自愿赠予还是法律认可的赠与,均具备无可替代的法律效力。关于这两种形态之间的差异,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进行深入剖析:
首先,自愿赠予主要发生于当事人在不受任何法律约束或限制的背景下,出于本人的真实意愿将个人财产无偿给予他人,如赠送礼品或是捐赠财物等情形; 其次,赠与则是受制于法律规定并遵守相应规范,当事人才得以将个人的财富赠予别人。而赠与活动通常应满足以下几个基本要件: 第一,赠与的财产应当是合法公民所有的; 第二,赠与应该是彻底的、无附加条件的; 第三,赠与的动机必须出自当事人真心实意的表达,杜绝欺骗、威胁等不良行为的出现; 最后,受赠方与赠与人在内心理应有明确的同意意愿以及完全的行为表现。总而言之,当上述各个环节都能做到合规合矩时,赠与便具有了至高无上的法律效益,赠与人的产权权利也将随之得到转移,进而使受赠方可名正言顺地拥有和享有赠与的物品。 然而,值得关注的是,在实施赠与相关操作之际,赠与人还需谨记维护自身合法利益,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诈骗、恐吓等手段侵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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