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传真及电子邮件是合法的合同形式吗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传真合同逐渐成为一种十分实用的契约形式。选择如此便捷的方式签订不同类型的合同,无疑能大幅度地节约签约各方的宝贵时间与劳动力成本。
2、电子邮件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中的电子数据,其合法性以及真实性至关重要。一份经过认证并真实可靠的电子邮件,将具备相应的法律约束力。诚然,鉴于电子邮件主要以数字信号进行传输和接收,或许相较于传统纸质书面凭证而言,其可靠性稍显不足,被篡改之时难以被察觉,然而,从另一角度来看,电子邮件亦拥有独特的优势所在——即实现了邮件发送者与接收者身份的唯一性。众所周知,每一个电子邮箱都对应着唯一的用户,相应的互联网账号、登录密码以及用户名在一定时间段内均保持稳定不变。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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