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赠与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赠与合同的终止条件有以下几个:
(1)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备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具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3)赠与人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所赠财物必须是属于赠与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赠与人赠与的财物属国家、集体、他人或是非法所得的财物,赠与合同无效。赠与如果是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赠与他人,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该赠与合同无效; 2、必须是赠与人自身意志的真实表示; 3、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受赠与人不愿意接受赠与,或者受赠与人愿意接受赠与,而赠与人没有赠与的意思,则赠与合同不成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六百六十六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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