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务员对签订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吗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订立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来讲,业务员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大多是以公司的名义去签订合同的。
这种情况下,业务员所进行的行为就会被视作是公司的行为,相应的合同责任也就由公司来承担,一般而言业务员是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然而,要是业务员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出现了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 比如说,业务员明明清楚地知道合同存在违法或者欺诈等不良因素,却依然选择签订合同;又或者是业务员超越了自身所拥有的权限去签订合同,从而给公司带来了损失等。 在这些情况下,公司在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之后,是有权利向业务员进行追偿的,到那时业务员就有可能需要承担起相应的连带责任。 总而言之,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业务员对于签订合同就一定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而必须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进行仔细的判断和深入的分析,这样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公司业务员。小朱代表公司与小李签订合同。合同履行后,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公司发现小朱签订合同时,明知合同存在欺诈因素仍签订,公司认为小朱存在故意过错,要求小朱承担连带责任。小朱认为自己是代表公司签订合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分析: 1、通常业务员以公司名义签合同,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公司担责,业务员无连带责任。 2、小朱明知合同欺诈仍签合同,属于存在故意过错情况,在公司承担责任后,公司有权向小朱追偿,小朱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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