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约金和定金是否有上限,有何法律依据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违约 |
解答 |
律师解析:
违约金与定金设定均有着明确的最高限额约束。
即求偿的金额不能过分超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若当事人之间所商议确立的违约金远远超过了所致损失的百分之三十,那么便应当假设该费用已过分地高出了实际损失。 而对于超过30%的这部分违约金,法院有权根据具体情形作出合理调整以降低其金额。 另一方面,定金的数额亦不能超越主合合同标的的百分之二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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