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责任公司欠钱股东有连带责任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公司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有着明确的责任承担方式,它是以自身全部的资产来对公司所背负的债务进行负责的。
而对于股东来说,通常他们仅仅是以自己当初的出资额为界限,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般情况下是不存在连带责任的。 不过,这里面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就必须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来了。 像股东与公司的财产出现混同的情况,这就使得公司的财产和股东的个人财产难以区分清楚;还有股东对公司进行过度的控制,并且这种控制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等这些情形。 一旦出现了这些情况,债权人就有权利要求股东承担起连带责任,通过这样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在一般的情况下,股东是不用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但是,要是出现了特定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为,那么股东就有可能需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了。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是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公司经营不善负债,债权人小静要求偿债。小朱主张按出资额担责,小静却指出小李存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财产混同情形,要求小李承担连带责任,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如小朱,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担责,这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通常的责任承担方式。 2、对于小李,若其确实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与公司财产混同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特殊情形,那么小静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是合理合法的。 3、小胡若不存在上述特殊情形,也只需以出资额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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