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连带承担公司债务的几种情形 |
分类 | 债权债务-公司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当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自身的股东有限责任,来躲避债务,这种行为对公司的债权人利益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损害时,那么这些股东就必须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起连带清偿的责任。
比如,某股东为了逃避自身应承担的债务,故意将公司的财产与自身财产混同,使得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此时该股东就应按照规定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言,如果他无法证明公司的财产是完全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那么一旦公司出现债务问题,这位股东就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例如,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过程中,股东不能清晰地划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限,导致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互交织,当公司债务无法偿还时,股东就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倘若公司的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那么在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中,这些股东需要在未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本息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比如,有的股东在出资时虚报出资数额,或者在公司运营一段时间后偷偷将出资抽回,而当公司面临债务危机时,这些股东就必须在其虚报或抽逃的资金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当公司解散之后,如果股东恶意处置公司的财产,给债权人带来了损失,又或者未经合法的清算程序,通过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此时债权人主张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将会依法给予支持。 例如,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故意低价出售公司的重要资产,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或者在清算过程中制作虚假的清算报告,掩盖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从而骗取注销登记,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主张应得到法院的认可。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公司股东,公司有债务需偿还。小朱将公司财产与自己财产混同,还抽逃出资,后公司解散,小朱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要求小朱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小朱拒绝,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将公司财产与自身财产混同,利用法人独立地位躲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小朱抽逃出资,需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小朱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责任,应得到法院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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