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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抗辩权行使有期限吗
分类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解答
律师解析:
抗辩权在不同情形下的行使有着明确且细致的规定,具体介绍如下: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当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且不存在先后履行顺序时,双方应当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
若一方在对方还未履行其义务之前,就要求另一方履行,那么另一方有权拒绝这一履行请求。
而且,若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事先约定,其行使期限通常和合同的履行期紧密相关,一般在对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当事人都可以行使这一权利。
二、先履行抗辩权
当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并且有先后履行顺序时,如果先履行的一方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就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
例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方应先支付预付款,承包方才开始施工,若发包方未支付预付款,承包方就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方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该权利,通常是在先履行方履行期届满且未适当履行后的合理期间。
三、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若有确切证据表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特定情形,就可以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在发现相关情形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这一权利,同时还需要及时通知对方。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同时履行交付货物与支付货款义务。小朱交付的货物有质量问题,小李拒绝付款。此外,小胡与小丽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小胡未按约定先支付预付款,小丽拒绝施工。还有,小静发现合作方经营恶化,中止履行自身义务并通知对方。

案情分析:

1、小朱与小李的合同中,因是同时履行义务,小朱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小李依据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是合理的,在小朱未解决货物质量问题的合理期间,小李有权行使该权利。
2、小胡与小丽的合同存在先后履行顺序,小胡未先履行支付预付款义务,小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施工合法,应在先履行方小胡履行期届满且未适当履行后的合理期间行使。
3、小静发现合作方经营恶化,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符合法律规定,应在发现相关情形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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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0 11:5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