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还款期限的保证期如何认定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无还款期限的保证期认定情况如下:
首先,对于一般保证而言,倘若保证人与债权人未对保证期间作出约定,那么保证期间就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时长为六个月。 在这合同所约定的保证期间以及前面所提到的六个月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此时保证人就可免除其保证责任;而要是债权人已经对债务人提起了诉讼或者申请了仲裁,那么保证期间就会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规定。 其次,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来说,当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时,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同样,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面规定的六个月保证期间内,倘若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也会免除其保证责任。 总之,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的约定及债权人的行为对于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有着重要的影响,需要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间内采取相应的行动,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小胡作为保证人,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及保证期间。借款后,小朱一直未还款,小李在一段时间后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小胡拒绝,双方就小胡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若小胡为一般保证,因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应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六个月。若小李在此期间未对小朱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小胡可免除保证责任。 2、若小胡为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时,小李应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小胡承担责任,否则小胡可免除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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