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诉讼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代位诉讼得满足这些基本条件。
首先,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债权那得是合法的,得确定无疑,并且已经到了该清偿的期限。 所谓债权合法,就是说这债权可不能存在什么违法的情况; 确定,就是说债权的数额之类的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 已届清偿期,就是债务履行的期限已经到,到了该还钱的时候。 其次,债务人得懒懒散散地不积极行使他到期的债权,这可就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这里说的“怠于行使”,就是说债务人既不通过打官司这种诉讼方式,也不通过申请仲裁这种方式,去向次债务人去主张他的权利。 再者,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那种专门只属于债务人自己的债权。 像那种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之类的,就不能让别人去代位行使。 最后,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可不能随便乱来,得以债权人自己的债权为限度。 而且,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那得由债务人来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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