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执行公证条款规定是什么时候开始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公证机关依据当事人之申请而依法授予某项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之时起,便可视为强制执行公证的正式启动。
强制执行公证,即公证机构在接收到当事人关于追索债款、物品等方面的文书后,经过严格的审查与核实时确认没有任何疑义,从而对该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处理,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之法律效力。 这种情形之下,倘若债务方未能按照公证文书所规定的义务全面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债权人则无需再经历繁琐的诉讼程序,而是有权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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