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执行公证范围有哪些规定要求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强制执行公证的适用范畴,通常情况下包含了如下几类:
首先是借款合同、借贷契约以及无资产抵押的租赁合同,其次诸如账款货品延期支付的债权文书,各类转账支票、支付存款单,还款义务(物品)的协议共识,还有以支付赡养费用、抚养费用、教育资助款项、赔偿或是补足债务为主要目标的书面协议等等。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这些具体适用范围或许会因为地域特性和相关现行政策条款的影响而产生个体性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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