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执行公证范围有哪些要求和条件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强制执行公证适用的范畴涵盖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的借款合同、还款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和债权文书,这些材料均需具备清晰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双方当事人对待支付条款毫无异议的前提条件。
同时,所涉及的债权文书还需要包含货币、实物、有价证券等具体可供交付的财产内容; 必须明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且二者均无异议地认同债权文书中所规定的付款内容; 此外,债权文书还须载明当债务人未能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应尽义务时,债务人自愿接受并同意依法进行强制执行的承诺。
法律依据:
《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九条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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