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司法认定证据有什么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以买卖合同为表象,实则借贷关系存在的事实,司法机构进行判定时,通常需要从多个角度综合考量各类证据。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资金往来的具体状况,如果资金的流动方向与买卖合同所规定的内容相悖,反而表现出借方一次性向借款方支付巨额款项,而借款方则在一定时间期限内按照固定利率和本金数额偿还债务的特征,那么这种情况就有可能被视为借贷行为; 其次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达,比如在双方的沟通过程中所留下的记录以及在书面协议中对于交易本质的明确阐述等等; 最后,合同执行的实际情况也是判断是否构成借贷关系的关键因素之一,如果所谓的“买卖合同”并未涉及到任何实际的货物交付或者服务提供,这也会引发对该合同性质的质疑。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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