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应具备哪些条件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需满足如下条件:首先,其所涉及的债项文书须包含支付货币、实物以及有价证券等规定事项;
其次,需确保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无误,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于债权文书中所涉的付款事宜均无疑问; 再者,在债权文书中必须列明如若债务人未能履行或者未充分履行其应尽义务,债务人愿意接受法律上的强制执行之承诺。
法律依据:
《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九条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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