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的代位权与撤销权有何不同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合同法律制度中,代位权与撤销权作为两大基本权利,其关键的差别在于所涉及的范围及作用方式。
具体而言,代位权乃是指一种特殊制度,即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其应有的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以自己的身份代为行使债务人的相关债权权益; 而撤销权则是针对债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财产损失的情况下,赋予债权人要求撤销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权力。 在构建这两个概念的前提条件上,代位权要求债务人未能及时行使已到期之债权,进而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而撤销权则需要债务人存在诸如放弃债权、无偿处分财产等显著行为,对债权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代位权通常通过诉讼途径来实现,而撤销权同样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 至于最终的法律效果,代位权的行使将使债权人获得原属债务人的相应权利; 而撤销权的行使则意在恢复债务人当初所拥有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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