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全行为的代位权有哪些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代位权,系指如若债务人为避免行使其对第三方所享有之权利,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时,债权人有权自行动用自身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者的相关权利。
然而,要想成功行使此项权利,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首先,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债权关系必须确有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 其次,债务人为避免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带来较为严重的利益损失; 再次,债务人类型的债权必须已经过了有效期限; 最后,债权人希望获得的执行标的,不应被视为专属于债务人个人所有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