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权和撤销权一样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代位权与撤销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其中,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为履行己方债务而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从而导致债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债权人有权经由司法程序,依据自身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所拥有的债权,但需注意的是,若该项债权专属于债务人本身,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至于撤销权,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其财产,给债权人带来损失; 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同样给债权人带来损失,且受让人明知此种情况时,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 这两种权利在构成要件、行使方式以及法律效果等多个层面都存在显著的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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