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钱不还还想借车怎么办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借款人借款未还且试图再行借贷车辆,这或许涉及高债务者运用借款实施财产转移行动,从而规避法律所规定之债务承担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具体规定,债权人拥有向人民法院呈请的权力,要求以当事人自身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于相对方所享有的权利,尤其是对于车辆等特定物品的占有权收益。 若是债务人未能积极履行自己享有的债权或与其债权密切相关之附属请求权,进而影响到了债权人约定还款日期的利益实现,债权人便有权利行使本代位权限来维护自身之合法权益。 而在债权人行使此项代位权限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必要费用,应当由债务人自行承担和处理。 然而,若债务人固守着对于该车辆的单独占有及支配,那末他就无法行使相应的代位权限了。 相对人,例如车辆所有人,可针对债务人提出的抗辩,向债权人进行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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