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恶意逃避债务如何认定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是否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的判定,往往需考量债务人是否透过拥有权力不正当地转移或者支配其资产,用于规避履行自身应负的债务责任,进而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根据我国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五百三十八条以及第五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倘若债务人通过无偿地处理自己的财产权利、背弃其享有的债权、延迟执行债权的期限、或者以不公正的价格将财产进行转让亦或是接受此类转让等手法,此举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了实质性的负面影响,而且债务人的相关权益方也知晓或应该明白这一情况,此时债权人便有权请求国家司法机构取消或暂停债务人实施的此些行为。 具体来说,在实践应用层面,判断是否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需充分考虑如下要素: 首先,债务人的所作所为是否确实出于逃避自身债务责任的动机; 其次,该等行为是否给债权人实现其债权带来实质性影响; 接着,需要考量债务人的这些做法是否属于无偿性质抑或是采取了不恰当的手法; 最后,还需要考察与债务人密切关联的各方是否已经了解或应当了解到上述事实状况。 若以上所有条件均满足,那么就有理由认定其属恶意逃避债务。 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所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向国家司法部门提交起诉状,申请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不当行为,以保障自身合法的债权利益得到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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