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欠条丢失可以写作废证明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欠条遗失能否被视为无效证据的问题,需依据具体情形加以细致地分析。
假设欠条系债务人为债权人开具的债权凭证,并且此种凭证为唯一或至关重要的债权证明文件,那么在其丢失之后,必然对债权人主张权益的证据链产生不利影响。 在此种状况之下,债权人可寻求法院协助,通过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的其他副本以及电子数据等多种途径,以证实债权关系的确立。 若债权人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以佐证债权关系,例如转账记录、录音资料及录像等,即便欠条已丢失,亦可借助此类证据来证明债权的真实性。 倘若欠条遗失,债权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出具“证据灭失证明”,详细阐述欠条遗失的事实,同时请求法院依据其他有效证据来确认债权关系。 然而,这就需要债权人提供充足的证据以证明债权关系确实存在。 总而言之,欠条遗失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出具证据灭失证明,并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债权关系,但最终能否成功证明债权关系,则取决于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且具有说服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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