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借条超过诉讼时效吗法院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泱泱大国的法制蓝图里,诉讼时效这个概念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规定,即在固定时限内,权益持有者可向国家司法机关依法主张自己的民事权益。
一旦时间飞逝,权益持有者便失去了借助国家司法权力迫使义务方履约的法定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若诉讼时效期满,则义务方可援引该条款进行抗辩,即当债权人未能在法定有效期间行使请求权,那么在此之后,债务人将有权拒绝履行债务责任。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在最后的六个月法定期间内,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中所列举的阻碍因素,使得债权人无法合法行使请求权,被称为“诉讼时效中止”。 待阻碍原因解除后,诉讼时效将会重新起算,为期六个月。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也对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做出明确规定。 当债权人在有效期内向债务人提出履约要求,对方同意履行; 或是债权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亦或是出现着与此等行为具有同样法律效应的其他情形,都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范畴。 请注意,一旦发生“中断”,诉讼时效将会重新计时。 综合以上各项因素分析,虽然手中握有借条,但是倘若债权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未曾行使相应请求权,并无中止或“中断”现象存在的话,那么超过法定时效,债权人就将丧失通过国家司法机关迫使债务人履行责任的途径。 但是如若中间出现过中止或“中断”等状况,诉讼时效则会重新起算,债权人或许还有可能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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