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三万五利息怎么判合理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相关规定,当被执行人未能依照裁判、决定以及其他法律文书所阐明的期限完成其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义务时,应对延期的履行期间多支付一定比例的债务利息,这其中所提到的“债务利息”也应当理解为债权人有权按照判决书或裁决书中所拟定的利率和数学公式,额外向债务人收取的逾期履行期间的利息。
然而,在您提供的信息中并未明确提及利率和计算方式等关键要素,因此我们无法对该案中三万五千元利息的判定合理性做出准确判断。 通常来说,利息的判定需要综合考虑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条款、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