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分类 | 损害赔偿-消费权益 |
解答 |
律师解答:
具体见内容。
律师解析:
一、医疗(康复)费
1.医疗费 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已获医保报销的部分应予扣减) 2.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 按实际发生,或者根据医嘱或司法鉴定意见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 100元/天×住院天数。 4.就医交通费 市内:30元/天×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 市外:乘坐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费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异地、转院治疗陪同人员不超过2人)。 5.外地就医住宿费 按照住宿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陪同人员不超过2人)。 6.营养费 未涉残:20元/天×住院天数(不超过500元)。 涉残:5000元×伤残赔偿指数。 7.护理费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护理人员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费;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深圳司法实践:护理费=上一年度国有同行业(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历年公布的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数据确定)÷365天×护理天数×护理人数。 二、误工损失 1.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误工期; (3)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上一年度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历年公布的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数据确定)÷365×误工天数。 三、因伤致残 1.残疾赔偿金 上一年度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伤残赔偿指数×20年(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2.残疾辅助器具费 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3.出院护理费 (1)短期医嘱护理:120元/天×医嘱护理天数。 (2)长期康复护理:120元/天×365天×护理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护理依赖程度系数。 (3)支付比例:部分护理依赖50%,大部分护理依赖80%,完全护理依赖100%。 (4)被扶养人生活费 a.未成年人(包括胎儿):被扶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伤残赔偿指数÷扶养人总数×扶养年限(18岁-被扶养人在受害人死亡或者定残之日的实际年龄); b.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伤残赔偿指数÷扶养人总数×20年(被扶养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四、致人死亡 1.丧葬费 上一年度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死亡赔偿金 上一年度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3.处理丧葬事宜费用 (1)交通费:凭交通费发票据实计算(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2)住宿费:根据住宿发票据实计算(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一般不超过10天); (3)误工损失:参照受害人误工费项目(误工天数一般不超过10天)。 五、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抚慰金 由当事人协商或者法院根据损害后果酌定。深圳司法实践:100000元×伤残赔偿指数。 六、鉴定费用 鉴定费 根据实际发生的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费用并结合票据据实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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