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己欠款可以把钱给子女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欠款追讨 |
解答 |
律师解析:
1.欠款时给子女钱的一般情况
从法律角度讲,在自己欠款的状况下,通常是能够把钱给子女的。 这涉及到个人对财产的合法处分权问题。 一般的民事欠款中,若款项来源是合法的,比如是通过自身的劳动所得、合法的投资收益等,并且不是出于恶意逃避债务的目的去转移财产给子女,那么这种赠与行为是被法律认可且有效的。 例如,一个人在有欠款的同时,拿出一部分自己平日里辛苦工作积攒下来的合法收入,正常地赠与子女用于子女的教育、生活等合理支出,这是在合理行使自己的财产处分权。 2.恶意逃避债务时的特殊情况 然而,如果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那情况就不一样了。 比如,欠款人明明知道自己有到期债务却没有能力偿还,还将大额财产无偿地赠与子女,从而使得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是可以行使撤销权的。 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撤销债务人的这种赠与行为。 而且,这个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需要行使。 3.总结 总的来说,在正常情况下,欠款人可以把钱给子女,但绝不能以逃避债务为目的恶意转移财产,否则就会面临法律的制约。 案情回顾: 小朱欠小李一笔钱,小朱在欠款期间拿出自己合法劳动所得给子女小静用于教育支出。后小胡也欠小丽钱,且明知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仍将大额财产无偿赠与子女,导致小丽债权无法实现。争议点在于不同情形下欠款人给子女钱的行为是否有效。 案情分析: 1、小朱将合法收入赠与子女用于合理支出,并非恶意逃避债务,是在合理行使财产处分权,这种赠与行为是有效的,法律认可其对财产的合法处分。 2、小胡在明知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将大额财产无偿赠与子女,属于恶意逃避债务,小丽作为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小胡的赠与行为,且应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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