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欠款没有偿还能力怎么办理失信人 |
分类 | 债权债务-欠款追讨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是欠款主体确实无法支付欠款额度,将其列入信用不良者名单便需经历诸多严谨的法律程序。
首要步骤是,债权人需通过向司法机构提出上诉,从而获取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文书以便确认自身权益。 倘使欠款人未能于判定期间内履行偿还义务,则债权人有权向法庭申请强制执行。 在此过程中,司法机关将会对欠款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全方位的调查与核实,内容涉及银行存款、房地产、汽车等各类资产。 倘若经查证,欠款人确无可供执行之财产或仅有部分财产仍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同时欠款人愿意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执行工作,如实地汇报财产情况等行为表现良好,通常只会适当予以警告而非立即列入信用不良者名单。 然而,若欠款人蓄意隐瞒或转让财产以规避责任,甚至违反消费限制令等违法行为,那么司法机关依法有权将其纳为失信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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