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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欠债不还起诉又没用怎么办
分类 债权债务-欠款追讨
解答
律师解析:
若债务偿还义务人确有具备执行力的财产可供清偿其债务,那么债权人为维护自身根本利益,有权通过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倘若被执行人所拥有的财产位于异地,为了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推进,债权人可依法授权委托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履行司法职责。
接受委托之人民法院自接到相应的委托函件起,应在法定时间(即15日)内启动执行程序,且不得先行拒绝或拖延。
若受托人民法院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即30日)完成执行任务,则须将执行进度及相关情况报告给委派人民法院。
若经查实,债务偿还义务人的确无任何具备执行力的财产,或执行过程中遭遇困难而效果不尽如人意,此时债权人可另行考虑采取其他具备法律效力的措施进行救济,例如申请被执行人面临破产困境等。
从切实角度出发,债权人或许有必要寻求律师团队提供协助和服务,共同研拟并执行完善具体的法律策略,从而达到最大化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终极目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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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15:3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