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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借款逾期判定依据有哪些
分类 债权债务-欠款追讨
解答
律师解析:
若当事人负债且目前无法全部偿付,可与债权方进行平等友好的协商,进而约定还款计划予以逐期履行。
根据我国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借款人有责任以及义务去全额还清债务。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当前物质条件不佳而无法立即偿还,在得到债权人的明确同意或经由公正合法的机构裁定后,借款人可以选择逐渐分期偿还债务。
但如果借款人具备能力却故意拖欠债务,那么法院将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使其立即偿还所拖欠款项。
因此,可以明确地说,借款人负有不可推卸的债务偿还责任;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当接收到负债无法全部偿还的消息时,我们首先要区分出两种可能存在的情况:
一种为短期内没有足够经济实力偿还,另一种则为长期都无法实力偿还。
针对第一种状况,原则上应允许借款人采用分期还款的方式以保证其个人财务状况的稳定。
若出现第二种情况,即最终确定无法偿还的情形,那么债权人将以借款人现有的个人财产作为唯一的偿还依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六十九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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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19:4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