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公司让员工入股的做法是否合理 |
分类 | 公司经营-经营管理 |
解答 |
![]() 一、分公司让员工入股的做法是否合理? 分公司让员工入股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分公司没有注册资本。分公司不是企业法人,不是持有股权的适格主体。因此,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是能持有股权的民事权利主体。没有法人财产权,不是持有股权的适格主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 二、分公司可以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吗? 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但是其实际领取了营业执照,并且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可能并不能辨认其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从上述法律的规定来看,分支机构单独从事的法律行为原则上是有效的,除非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只是其责任最终由总公司承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三、分公司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①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②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④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⑤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让员工入股是一种奖励,那些绩效比较优秀的员工的一种做法,这样对员工对公司都是有利的,对公司来讲可以通过这种方法挽留住公司所需要的人才。但是没有总公司的同意,分公司让员工入股分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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