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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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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指的是法院或者其他司法机构在一定的法定范围内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权力。具体来说,管辖权包括:
- 绝对管辖权:即法院对某些案件必须行使管辖权的权力,如涉及外交、国家安全等案件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 相对管辖权:即法院根据案件的法律事实和地理位置,决定是否有权审理该案件。
- 补充管辖权:即有两个或多个法院都有管辖权,但一方放弃管辖权,另一方则可以行使补充管辖权。
- 特别管辖权:即某些具体的案件由某个特定的法院或者某个特定的法官审理。
总之,管辖权是司法机构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基础和前提,不同的管辖权规定适用于不同的情形,保障了司法公正和权威性。

管辖权相关词条

  • 港口所在地管辖

    港口所在地管辖,是指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 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不动产所在地管辖,是指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受理。

  • 被告注册登记地管辖

    被告注册登记地管辖,是指被起诉一方是企业法人的,应由其营业执照登记地法院受理案件。

  • 继承遗产纠纷诉讼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诉讼管辖,是指法院对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的受理权限,在我国,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管辖。

  • 指定法院

    指定法院,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受理某一案件的下级人民法院。

  • 民事移送管辖

    民事移送管辖,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解决当事人争议的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进行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

  •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管辖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管辖,是指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可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

  • 运输始发地管辖

    运输始发地管辖,是指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由由货物的发出地人民法院受理。

  • 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受理案件。

  • 二审民事案件

    二审民事案件,是指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解决当事人争议的判决或裁定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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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9:4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