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如何 |
分类 | 债权债务-欠款追讨 |
解答 |
律师解析:
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但是之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供相关的证据。 补充申报债权也会产生相应的费用,该费用由补充申报债权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