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中优先偿还顺序是什么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执行程序中,优先偿还顺序通常会遵循特定的原则,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一、执行费用优先扣除 执行过程中会产生一些实际费用,比如评估费、拍卖费等。 这些费用是保障执行程序能够顺利开展的必要支出。 就好比一场演出需要舞台布置、灯光音效等成本一样,执行程序也需要这些费用的支持才能有序推进。 所以,在分配财产时,首先要把这部分费用扣除。 二、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优先受偿 1.担保物权:像常见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属于担保物权。 当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债务时,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对担保财产就享有优先受偿权。 例如,在房屋抵押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在符合条件时,可以优先于普通债权人从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中获得清偿。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在完成建设工程后,如果发包方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且这种优先权还优先于抵押权等其他债权。 这是为了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劳动成果能够得到合理的回报。 三、普通债权按比例分配 在清偿完前面具有优先权的债权后,剩余的财产会按照普通债权的比例进行分配。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优先偿还顺序可能会因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变化而有所不同。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以房屋作抵押。后小朱又拖欠小胡建设工程款,且小朱还欠小丽普通债务。因小朱无力偿还,房屋被拍卖,产生评估、拍卖等执行费用。争议点在于这笔钱该按怎样的顺序偿还。 案情分析: 1、执行费用应优先扣除,因为这些费用是保障执行程序顺利开展的必要支出,就如同一场演出的基础成本,没有这些费用支持,执行程序难以有序推进。 2、小胡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优先权优先于小朱房屋抵押权,即优先于小李的债权。 3、在清偿完执行费用和具有优先权的债权后,剩余财产应按普通债权比例分配给小丽等普通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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