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夫妻债务一方不还怎么办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倘若此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即便其中一方没有进行偿还,债权人依然具备向夫妻双方提出主张的权利。
这意味着夫妻双方都有义务共同承担清偿该债务的责任。 在一方完成清偿之后,是有权利向另一方进行追偿的。 比如,在共同生活中所产生的一些债务,像购房贷款等,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要是该债务仅仅是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么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本人主张要求其还款。 当债务人拒绝偿还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来进行追讨。 例如,一方在婚前为自己购买的房产所产生的贷款债务,就属于个人债务。 3.对于那些没有承担还款责任的一方来说,应当积极主动地去收集相关证据,用以证明该债务实际上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 比如,可以提供该债务的用途证明,如该债务并未用于家庭的日常生活开销等。 只有这样,才能在后续的纠纷处理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4.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对于债务没有做出明确的约定,或者约定得不够清晰,那么债权人就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该债务。 之后,夫妻双方可以再针对内部的责任分担问题进行协商解决,或者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确定各自的责任。 总之,离婚后夫妻债务的处理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债务的性质以及具体的情况来准确确定各方的责任,而未承担责任的一方也应该积极地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是夫妻。小朱向小胡借款用于购房,之后小朱和小李离婚,未对债务有明确约定。小胡向小李索要欠款,小李认为这是小朱个人债务拒绝偿还,小胡欲起诉。小李开始收集证据证明该债务是小朱个人债务,如用途未涉及家庭日常开销。 案情分析: 1、若小朱借款用于购房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胡有权向小李主张还款,小李偿还后可向小朱追偿。 2、若小李能证明该债务为小朱个人债务,如借款用途未用于家庭开销,那么小胡只能向小朱主张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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