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财产分割后个人债务能执行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离婚财产分割完成之后,个人债务通常是具备可执行性的。
首先,倘若这一债务是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而背负的,那么它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即便已经进行了离婚财产分割,依然可以动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对其进行清偿。 比如,为了购买家庭日常所需的生活用品、支付子女教育费用等而产生的债务,即便离婚后,共同财产仍可用于偿还。 其次,要是该债务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承担的,然而债权人能够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此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才产生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它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样可以对分割后的财产进行执行。 最后,倘若该债务确实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么一般来说,就只能对债务人的个人财产进行执行,而不能去执行另一方的财产。 不过,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一定要格外注意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确保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离婚并完成财产分割。小朱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背负债务,债权人小胡要求执行分割后的财产。小朱称是个人债务,小胡认为该债务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产生的属于共同债务,或者虽超出日常生活需要但用于共同生活等,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若债务为小朱在婚姻中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如购买生活用品、支付子女教育费等,属于共同债务,可执行分割后的财产。 2、若小朱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小胡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也属于共同债务,可执行。 3、若确定是小朱个人债务,只能执行小朱个人财产,执行时需保护各方权益,遵循法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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