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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姻存续期间借款离婚后谁来还
分类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解答
律师解析:
在婚姻的存续过程中,借款这件事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意味着需要夫妻双方一起去偿还。
《民法典》做出了明确规定,当夫妻双方一起在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夫妻中的一方在事后对借款表示追认等,展现出共同意思表示时所背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仅仅以个人名义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而背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要是借款的用途是明确用于个人的事情,并且没有用在家庭的共同生活方面,那么这样的借款就属于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理所应当由借款的那一方个人来进行偿还。
在离婚这个特殊的时期,对于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该进行协商,明确各自需要承担的份额;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就只能由法院依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做出判决。
而对于个人债务,那毫无疑问是由借款的那一方个人承担还款的责任,与另一方没有关系。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是夫妻。小朱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小胡借款5万元,借款合同只有小朱一人签名。小朱称借款用于个人投资,小李表示不知情且未追认。小朱与小李现面临离婚,小胡要求他们共同偿还债务,而小李认为这是小朱个人债务,不应共同偿还,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由于借款合同只有小朱签名,小李未追认,且小朱称借款用于个人投资而非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此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在离婚时,这5万元债务应由小朱个人承担,小胡要求小李共同偿还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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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20:1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