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能执行夫妻共有的唯一房产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来讲,法院在一般情形下是不会去执行夫妻共有的那套唯一房产的。
然而呢,要是出现了以下这些情况,法院就可以执行。 其一,要是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像他的父母等,在他们名下还有其他能够满足生活基本需求的居住房屋,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对夫妻共有的唯一住房进行执行。 比如,被执行人的父母有一套闲置的小房子,完全可以让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居住,那法院就有权处置夫妻共有的那套唯一住房。 其二,当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通过转让自己名下的其他房屋来逃避债务,在这种时候,对于该被执行人现在仅有的这一套唯一住房,法院是可以予以执行的。 其三,要是申请执行人能够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以及其所扶养的家属提供居住的房屋,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的租金,那么也可以对夫妻共有的唯一房产进行执行。 总之呢,法院到底会不会执行夫妻共有的唯一房产,得依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判断,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为夫妻,他们有唯一一套住房。小朱成为被执行人,小胡为申请执行人。小朱的父母有闲置小房可住,小朱在执行依据生效后转让过其他房屋,小胡也能按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小朱一家提供住房,但小朱认为法院不应执行唯一住房,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的父母名下有可满足居住需求的房屋,符合可执行的情况。 2、小朱有转让名下房屋逃避债务的行为,法院有权执行。 3、小胡能提供居住房屋,也满足执行夫妻共有唯一房产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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